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关于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学说上有争论,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名马之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未交付得奖证书及血统证明书而拒绝支付价款。如果履行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例如,甲之A车与乙之B车互易,非因不可抗力A车毁损、灭失,甲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之替代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之给付B车请求权,仍得同时履行。
(二)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在2月1日交货、乙在2月5日付款。在此情形,因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故双方当事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2月1日至2月5日,如甲未交货,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货物,甲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因为乙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乙对此享有抗辩。在2月6日,乙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固无疑问,但甲是否享有履行抗辩权,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此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5条,赋予债务人以履行抗辩权。依此说,甲享有履行抗辩权,即有权以乙尚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为由,拒绝乙交付电脑的履行请求。本书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后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履行顺序的利益。故在前举之例,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先履行交货义务的甲,在乙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并无履行抗辩权。
(三)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须适用同时抗辩权制度。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在2月1日交货、甲交货的同时乙付款。在1月31日,甲、乙的债务均未届履行期限,甲、乙均无履行请求权,故亦不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在2月1日,如甲未交货,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其债务消灭,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在2月1日上门交货、乙同日付款。若甲在2月1日交付电脑给乙,且履行符合约定,则甲的债务消灭。如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提出履行,债务人亦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已经按时上门交货,乙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乙已经通知甲前来取款的,甲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仅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且未提出履行时,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纵使构成不可抗力,也不影响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前举买卖合同之例,在甲交货途中山洪暴发阻断去路,致使甲无法按期交货,纵然构成不可抗力,乙仍有权针对甲的价款给付请求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